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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鉴定意见书,哪份效力高?

发布时间:2020-04-07 10:24:33浏览次数:

两份鉴定意见书,哪份效力高?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苏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某县城城乡结合部时,遇有吴某驾驶的出租车压黄线突然左拐弯,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苏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后经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吴某承担同等责任。苏某住院治疗后,于2015年5月下旬单方委托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临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苏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SAH、颅底骨折,头皮挫裂伤,治疗后遗有面部线条状疤痕累计大于10cm,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以三个月为宜。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人员一人,护理期限一个半月(45天)为宜。营养期限支持一个月为宜。

2015年6月上旬,苏某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出院小结、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及吴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99263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苏某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某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目前的面部疤痕是否为交通事故所致、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及时间的拖延与其损害疤痕的缩短有无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2015年8月中旬,某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法临鉴字第05××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苏某目前面部“Y”型线条状疤痕,系2015年1月中旬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尚未达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随着时间的拖延,损伤疤痕可以收缩变短,在出院后180天至一年内趋于稳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无异议,因而法院以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来认定本案事实。“临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系诉讼前的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且鉴定机构就是原告苏某的就诊治疗医院,不能排除其人脉关系因素,鉴定机构在活体检查时对原告面部疤痕形态的描述与就诊病历反映原告前额部挫裂伤口为一处的描述也有不一致的地方。而“法临鉴字第05××号”司法鉴定书是诉讼过程中,经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某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在程序上较“临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更具有公正性,且“法临鉴字第05××号”司法鉴定书中对疤痕的形成以及鉴定时间掌握作出充分、细致的分析,因而更具有可信赖度。综合以上理由,法院采信“法临鉴字第05××号”司法鉴定书作为核定原告损失的依据。原、被告无异议的医疗费、护理费,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法院予以酌情考虑。原告所主张误工费,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主张营养费,法院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份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书,哪份效力大?
 
鉴定意见书尽管不是最终的结论,但是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较大影响。其鉴定意见通常和鉴定人的技术水平,鉴定设备等有着直接的关系,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同,甚至错误。即使程序上合法、公正的鉴定意见当事人也可能会存在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认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问题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中,原告在诉讼前单方委托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误工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同意被告提出的申请,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某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目前的面部疤痕是否为交通事故所致、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及时间的拖延与其损害疤痕的缩短有无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结果为原告不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均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但鉴定意见却不相同,那么哪一份鉴定意见书证明力更高,法院应该采信哪一份鉴定意见书呢?关于鉴定意见之间的效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也仅仅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鉴定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管理制度作出规定,但是对各个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鉴定机构鉴定的地域范围以及鉴定意见的效力等级等,未做规定。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的现象,作为经常处于被告地位的保险公司对某些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是正常的。法官认定的时候往往根据案件的案情以及经验对鉴定意见书作出认定。其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
 
1.鉴定意见书的来源,是不是由法院委托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来源的鉴定意见。目前鉴定意见的来源主要有:自行委托鉴定、公安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自行委托鉴定和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的一般称为鉴定意见书而非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且其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通常也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被告方往往以不知情而提出异议。而法院委托鉴定通常需要征询双方意见,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通常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并且会形成笔录,记录在卷,程序上公开公正,双方当事人均较为信服。
 
2.鉴定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优先于普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尽管没有等级效力之分,但是鉴定机构的鉴定设备、鉴定技术、鉴定人的鉴定经验往往是考量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权威性的标志。
 
3.鉴定意见详实、客观,说理充分的鉴定意见书优先于其他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对该专业领域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意见,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上得出的主观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是否采纳该鉴定意见,鉴定人对送检材料的充分了解,检验过程科学合理、先进,分析意见充分详细,那么该鉴定意见则更能说服法官采信该意见。
 
 
 
 
结论
 
 
 
从本案看,原告提供的某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临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属于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且鉴定机构在活体检查时对原告面部疤痕形态的描述与就诊病历反映原告前额部挫裂伤口为一处的描述不一致。而某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法临鉴字第05××号”司法鉴定书是法院委托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原告疤痕的形成以及鉴定时间的掌握作出充分、细致的分析,因而更具有可信赖度。故此,法院采信某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法临鉴字第05××号”司法鉴定书。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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